巴南区人陈某(男,47岁)因感情纠纷,在巴南区马王坪正街持随身携带水果刀将前妻魏某(36岁,巴南区人)刺伤后服农药自杀身亡。
接报警后,巴南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伤者送医救治。目前,魏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事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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