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但只要作为住房,总免不了被出售的情况,经济适用房也不例外。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是指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那么,对于已满5年或尚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如何出售的呢?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650元的经济适用房,若按市场每平方米3600元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注意: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而确实要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可以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650元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每平方米2650元或低于每平方米265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注意: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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