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诸项财产,皆应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范畴:
首先是工资和奖金,还有劳务报酬;
其次,乃是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的收益;
再次,诸如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应列入其中;
此外,若双方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与之财产时,仅配偶享有优先支配权的财产可豁免于此范围之外;
另有,若夫或妻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产生了收益,此类收益亦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人因其参与就业所享有的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享的财富;
最后,无论是夫或是妻,只要已实际并应该享受到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应被计入夫妻共享的所有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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