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复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将视为一方的独立财产,不再属于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
以下几种情形中所产生的财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
首先,是该方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资产;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后因为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了赔偿或者补偿款,这些款项也可以视为其个人财产;
第三种情况是,遗嘱或者赡养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四项情形包括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物品和用品;
最后,还有其他任何应该明确归属为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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