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便可视为其已构成违约行为。对此,购房者有权提出索求违约责任之诉。如经向开发企业发出合理期限之书面催告后(通常为三个月)仍无法实现交房,且其无充分合法理由为之,则购房者有权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若经催告后,开发企业在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了交房事宜,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该购房合同,但仍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对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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