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因地而异,具体补偿方式可咨询当地政府。部分地区的拆迁安置是根据户籍常住人口的数量,根据平均人口平方米和资金,发放拆迁安置财产和过渡补偿。拆迁住房补偿:
(1)拆迁住房、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建设安全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的 在同一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在同一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拆迁住宅,被征地村或村民组不撤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未转为城市户籍的被拆迁人:
(一)具备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区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的产权房。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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