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权原则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
2、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3、分权制衡原则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自,相互制衡。
4、保护少数原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5、直选原则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6、非暴力原则可以和平请愿,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7、参与原则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目前为止,无论是业主自治还是直接由物业公司进行相关的物业服务的,都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跟业主去签订物业合同。业主自治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的小区都开始实行,不过,业主自治这种管理方式也确实有利于业主跟物业公司之间解决相关矛盾。
小区业主自治包括什么方式?
业主自治管理的方式主要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管理,业主自治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但相关情况的认定,和权利的行使是需要上述两种方式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利益的代表,也是业主团体的最高意思机关。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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