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儿子找份工作,6万元交给中间人,一年多等待工作依然没有着落,无奈将中间人诉至了法院。日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返还请托钱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同住一条街。为了给儿子找工作,原告找到了同住一条街的刘某,之后,刘某以给原告之子安排工作为由,分四次共收到原告60620元。但事与愿违,一年多过去了,刘某仍未能给原告之子安排工作,在原告的催问下,刘某于2009年11月23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声明:如于2009年11月30日未能去报到,我愿加倍偿还在此期间花费的费用共计60620元。但后来,刘某仍未能给原告之子安排工作,2009年12月11日刘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60620元,于2009年12月13日下午6时30分还清,如果不还愿负法律责任。之后,刘某偿还李某20000元,剩余的40620元至今未还,李某无奈就一纸诉状把刘某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给原告李某出具的欠条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其4062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从收到款日起向其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40620元,并从2009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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