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员工未获股利,某公司被告上法院索要股利,日前,宋先生等4名入股员工将北京市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股利及利息。
宋先生在起诉中称,1993年3月15日起,其在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工作,至今已经17年之久。2005年,宋先生入股某餐饮公司旗下粥店,入股通知书上称:您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成为永粥店的股东,您的股份是该店的3.2%。2007年12月20日,某公司开始经营永粥店。2008年1月1日某餐饮公司与某公司联合签发了补充通知书,称永粥店自2007年12月20日起由某公司经营,原《入股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某公司承担。
宋先生表示,某公司在经营后未依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既不告知企业经营状况,也未向原告计提和分配股利,后与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宋先生诉至法院。
目前,上述4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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