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业主尹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尹某在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建筑面积86。03平方米,单价6204/平方米。59元,总金额533781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180日内,将出卖人需要提供的信息上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因开发商责任,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自业主要求退房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支付的房价退还业主,并支付0元。买方损失5%。签约当天,尹某一次性向开发商支付53.8万元,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尹某。此后,尹某一直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尹某多次到开发商处催办两证,但均以失败告终。无奈之下,尹某于4月18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两证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答复称,由于原告未提供办理两证所需支付的资料,且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直到6月9日才向被告支付了印花税、测绘费、登记费,贷款抵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两张证书的失效由原告而非被告负责。争议焦点: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对于被告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起止时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相关资料,也没有支付法律规定的税费,所以原告对原告的案件没有责任,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第二种观点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6月9日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资料并缴纳了法律规定的税费后,至今未办理两证的责任在于被告,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自6月9日起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两证时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三种观点是:被告于2013年4月将商品房交付原告后,未按约定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两证,而他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将出卖人需要提供的权属登记信息上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日起至80日次日起至被告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上述两份文件之日止。律师表示:如何计算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告开发商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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