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协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出卖人提供房屋合法证明时,买受人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就房屋的位置、房产状况、成交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产权处理等达成协议后,双方至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2)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合法证件、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交易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对是否受理申请作出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申请;(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实地调查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税费的构成而且收费比较复杂,这要看交易房屋的性质。比如,房改房、危房、经济适用房等商品房的税费构成不同。(6)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证。买卖双方应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房屋,应当查验相关证件,审核产权,办理过户手续,无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不予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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