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辛苦的职业,全职妈妈为了家庭放弃事业,每日的工作时长在10小时以上,每年创造的劳动价值大约为20万。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全职妈妈这些劳动价值却往往被家庭所忽视,离婚时又因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收入在法律上处于被动。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这方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可能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
因此为了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双方经济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内容,对家庭照顾较多的一方,能够就自己为家庭的付出要求经济补偿。
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获得报酬,却为家庭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当然,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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