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诱捕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时间:2023-04-03 18:42:27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问答

问: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给其未被抓捕的同案犯打电话,说到某茶楼有事情找他,公安机关趁此将同案犯抓获,此打电话的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给其未被抓捕的同案犯打电话,并将其诱捕,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因此,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3、立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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