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mondand
Diamond》中包含了20余种不同类型的税收协定。除了对于所得和财产收益的综合性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外,该列表还列举了对于遗产税、房产税与赠与税的税收协定以及相关税收征管互助协定。除此以外,许多国家之间还专门签订双边协定约定海运业和航运业征税的有关事宜。许多国际区域内国家之间还签订多边条约,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共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本书只讨论对所得和财产收益进行征税的综合性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至今日,大部分的这类协定都遵循两种为各国所广泛接受的范本——经济合作组织范本
(OECD范本)和经联合国修改后的范本(UN范本)。上述税收协定范本都包括了标准条款以及附加解释,以便于各国进行双边谈判以及缔约后条款的适用和解释。
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避免并减轻了法律上的双重征税。这种法律上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于同一纳税人就相同事项在同一时期内征税”
。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缔约国根据其各自的国内法对同一纳税人和事项同时都能享有征税权情况的发生,并在出现双重征税时提供税收减免。在一个税收协定下,缔约各国同意分担避免双重征税的成本。缔约各国通过税收协定分配征税权。通常在双重征税产生时,由居住国承担税收减免义务。。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特别规定了由缔约国的“有权机构”来解决国际税收分歧。这些争端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对税收术语的不同解释、在交易中征税方式的不同或者纳税人的地位不同以及缔约国挽回其多承担的税收损失的企图。税收协定对纳税人进行保护,使其在跨境交易或投资中免遭不公正的税收歧视;同时税收协定也可以帮助缔约国征税机关之间进行情报交换,共同打击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税收协定实际上是两个国家通过协商来分配税收收入。除了财政收入的考虑以外,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也左右着协定的内容。例如,税收协定使得征税更具有确定性,从而达到鼓励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效果。许多税收协定都通过财政手段促进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的流动,例如税收减免和税收抵扣。除此以外,本国依据税收协定对应纳税额的饶让抵免也可以看作是为了实现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别让步。
在国际公法下,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对主权缔约国家(并非纳税入)严生约束力。然而,一旦这些条约获得国内立法机关通过就成为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国内法的一部分。通常这些条约是凌驾于国内法之上。许多国家的税收司法实践都允许纳税人在条约与国内法的条款之间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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