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齐河一车主雇用的司机闫某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车主获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并表示主动承担全部责任。近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闫某和其车主向被害人赔偿近27万元。
2008年5月16日,闫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齐河县晏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齐河县电厂南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左转弯的时某、李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时某和李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三车均损坏。事故发生以后,小型货车上的乘车人黄某给车主也就是其老板刘某打电话,刘某立即赶到了现场。司机闫某是刘某雇用的工人,虽已参加了驾驶员培训但还未取得驾驶证,刘某既是车主又是雇主。等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刘某主动承认车是自己开的,而随着交警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刘某也得知了被害人时某的伤情很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经过一番心理斗争后,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交警部门说明了事情的真相并承认了错误。可惜的是被害人时某最终因伤势过重,没能挽回生命。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闫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的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司机闫某和车主刘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时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方已赔偿了两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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