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母亲的赡养问题上出现矛盾,去年7月24日中午,53岁的樊XX持刀将其大哥樊某某扎死。昨天上午,樊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二中院受审。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
庭审现场,面对坐在原告人席上的嫂子和两个侄女,樊XX悔称,并非故意杀害大哥。但他又当庭翻供,称大哥系撞在刀上致死,而非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由他乱捅致死。
口角后哥俩挥刀互殴
检方指控,2014年7月24日13时,在房山区长沟镇南良各庄村南,樊XX因赡养老人问题与56岁的兄长樊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樊XX持刀扎刺樊某某右胸部,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樊XX在现场被民警控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樊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当庭翻供不承认捅死大哥
昨天10时,樊XX身穿灰色套头毛衫、灰色长裤进入法庭。据其供述,案发前,家中兄弟三人没有矛盾,他与母亲一起生活多年。
2012年,年过八旬的母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后,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每月18日左右交接。2014年7月21日晚,三弟在电话里对樊XX称,从大哥家接回母亲后,母亲状态不好,拉了一床屎,满屋子臭味。放下电话后,樊XX给大哥樊某某打电话复述此情况,大哥有些生气,称自己照顾时没有发现母亲拉尿异常的情况。
24日中午,樊XX骑电动车前往工地路上遇到大哥,大哥质问其打电话什么意思,并伸手将其墨镜打掉,二人随后发生打斗,大哥从自己驾驶的电动车里拿出尖刀乱比划,后被樊XX用随手捡起的石块击落。随后,大哥又用竹竿对其头部攻击,樊XX捡起被击落的刀后,在防卫击打时将竹竿砍断,紧握竹竿的大哥失去平衡,扑上来中刀受伤。
另一兄弟证实两人一直有矛盾
对于樊XX当庭供述大哥撞刀致死的说法,检方称与其在公安机关持刀乱捅致死的说法不符,对此,樊XX坚称,以当庭供述为准。
此外,死者樊某某的妻子、三弟均在证言中证实,樊XX与哥哥因赡养老人的问题一直存有矛盾,还曾动手。
对此,樊XX否认,表示与大哥关系一直不错。大哥出事后,在等急救车来时,我一直抱着他,让他坚持住坚持住,大哥身上流着血,说这一生就这样了,事后,我对赶到现场的嫂子和家人说,如果大哥没了,我偿命。法庭上,樊XX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给嫂子和母亲带来的影响和损失表示道歉,并称愿尽力赔偿损失。
不赡养母亲协议公证处能受理吗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责任义务,又是中华传统人伦美德与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既支持又保障。对于不赡养父母协议或父母主动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申请公证的,公证处都不会受理这种违法和有悖于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的公证事项的。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赡养协议不必须公证,但是如果公正效力会高一些。如果受赡养人还有其他继承人,建议做一下公正,免得以后是非多。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三)审查;(四)出具公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4、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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