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亲哥哥不是要抚养未成年弟弟,而是要扶养未成年弟弟。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兄弟姐妹、夫妻双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抚养主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长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行为。
一、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修改后的《民法典》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满足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职能的顺利实现,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的,如言词侮辱、不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疗,以及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虐待可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是表之于行为而不是仅仅表之于言词的。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待等,其情节和后果不尽相同。对此,应当对施虐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遗弃”是一个多义词,《民法典》中所说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
遗弃行为可能发生于不同亲属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如子女不赡养父母,父母不抚养子女,夫或妻不扶养对方;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不扶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等(参见后文中相关条文的释义)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历来都是依据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不同身份,分别使用扶养、抚养和赡养三词的,其他一些法律,如《刑法》、《民法典》等,则不作上述区别,将三者统称为扶养。
二、抚养和赡养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抚养的的对象一般指长辈对晚辈,赡养的对象一般指晚辈对长辈;
2、目的不同,抚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赡养强调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相关法律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协助赡养义务有哪些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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