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述申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侵害自己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为可以在事前主动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表明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造成侵害,请求行政机关不作出或限制条件作出行政许可,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视情况就申辩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前认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
3.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无法预见或故意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视而不见,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只要符合5个条件(见《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一)至(五)项)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但是,如果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而未能撤销,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予以相应补偿。
4.诉讼。由于《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因而当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事实,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5.赔偿。当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利害关系是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语,而利害关系人指的就是公民或者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直接当事人。这个就叫做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法救济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公开。
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实行歧视待遇,要做到一视同仁。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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