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
5、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
9、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10、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
一、国企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
二、应当注意经营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往往通过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故意延长审价时间,从而达到延长付款时间的目的;
三、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要求发包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为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反担保,而且反担保单位应出具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且此反担保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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