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56:03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企业;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阅读办事指南,填写业务表单,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和全部补正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府前路7号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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