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高新区、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网页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省内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即日在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即日在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起运《广东省凭证运输木材范围》规定的木材(见附件1),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起运进入或经过我省的木材,按起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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