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水路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31:35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9、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使用普通货船运输。(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1、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2、新增的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到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到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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