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4:30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校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时,应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此表为纸质版的申请表,申请人需到申办单位现场填写。

真实有效

此表为纸质版的申请表,申请人需到申办单位现场填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如实填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开通个人账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内)进行网上预受理。承办单位对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到指定窗口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予以正式受理,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回执》,逾期未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所需内容,并要求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补正的退办处理。

3.审核、决定。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驾驶证上注明准许校车驾驶资格;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对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驾驶人到窗口在机动车驾驶证副证上打印准许驾驶校车;对不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中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所需内容,并要求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补正的退办处理。

3.审核、决定。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驾驶证上注明准许校车驾驶资格;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对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驾驶人到窗口在机动车驾驶证副证上打印准许驾驶校车;对不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交警大队一楼窗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不含驾驶证工本费。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驾驶证有效期满及损坏换证、异地迁入换证、遗失补发证均按每证10元收取驾驶证工本费。

八、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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