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兽药经营许可(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2:25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新建企业提交)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内容完整

窗口验证原件后退还,存复印件(改扩建企业提交)

内容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材料核实,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未通过评审的退回→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后退回材料→发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材料核实,材料不齐的说明原因退回→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未通过评审的退回→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后退回材料→发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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