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55:56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2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2名。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申请许可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相关事项,申请人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维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到环保局办理环评登记卡,收原件。

场地面积100㎡(含)以下1大4小、100-200㎡(含)1大6小、200-300㎡(含)1大8小、300㎡以上需出具消防证明;大指30公斤、小指4公斤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准驾车型至少C1,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租赁时间在一年以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具备对应经营范围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门面、作业车间、停车场、客户休息室共4张照片

如实填写相关事项,申请人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核验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电子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经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等特殊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到清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核验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经过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等特殊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到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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