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51:14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一)、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运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务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申请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以短信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后应当场即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可凭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经办人员进行申请接收登记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入受理系统。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改)(2016年)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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