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面临难题
时间:2023-04-22 11:13:52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强制医疗制度,大量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由于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较强的专业知识,而其监护人或家属往往不具备相应的看管及治疗条件,这不仅使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医治、应有关心和照顾,而且使社会公众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笔者围绕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难题

目前,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中主要会遇到以下三类难题:

1、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

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可见,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如对精神病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何判断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司法人员对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按照什么证据标准进行实体审查?对鉴定结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两份或者多份鉴定意见结论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下,如何进行综合性审查和判断?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状态由谁来评估?等等,都困扰着强制医疗案件的办理。

2、强制医疗的庭审程序容易被虚化

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申请人一般不对案件犯罪事实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另一方面,作为被申请人的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担心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可见,检察机关和涉案精神病人一方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已形成一致意见,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往往只有被害人及其家属。但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刑诉法并未赋予被害人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因此,在强制医疗庭审中,对精神病鉴定意见几乎不能形成抗辩。

3、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权益的立法保障存在不足

刑诉法仅规定被害人一方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显然,该规定还不足以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实体权益。如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前,是否需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精神病鉴定提出异议的,其异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被害人一方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被害人能否参与庭审?特别是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时,如果被害人一方不同意解除,是否应听取其意见?等等。因此,立法在这方面规定的缺失,不仅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权益的保障,也影响了强制医疗的正确适用。

二、现实风险

实践中,由于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不到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地方还发生强制收治所引起精神病患者及其亲属强烈质疑的事件。虽然刑诉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具有保护性、强制性和治疗性的特点,使得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危害社会,也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人员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但在办案中会遇到以下现实风险。

1、精神病人家属拒绝强制医疗所带来的社会风险

刑诉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病人家属对强制医疗程序不了解,担心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被殴打、被虐待,因而,坚决拒绝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但生活上他们又不能对其提供有效监护,所以,无形中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风险。

2、精神病人发生自伤、自残或者继续伤害他人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精神病人由于缺乏自知、自控能力,对强行住院治疗持排斥的态度,在此种情况下,精神病人极有可能发生冲动伤人或自伤行为。强制医疗的目的就是要杜绝危险事件的发生,但实践中,由于对精神病人的一些保护性约束措施不能完全到位,极容易造成精神病人发生自伤、自残或者继续伤害他人的安全风险。

3、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权益未得到保障而产生的闹事风险

由于有些精神病人内心对长期服用药物持有抵触情绪,或者具有不良的医疗习惯,因而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停止服药,这极易造成其病情反复,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引发肇事肇祸事件,而且由于长期患病,其家庭一般都比较穷困,其结果就会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案件当事人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出现闹事风险。

三、解决对策

化解对策化解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风险,破解强制医疗遇阻的难题,进行制度层面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并注重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针对精神病人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问题,有关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适用条件,实化庭审程序,健全保障措施。对检察机关来说,要从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到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送交执行,全程跟踪了解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对需要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要及时建议采取;对精神病人可能被他人伤害、虐待的,要及时提出防范建议;在会见精神病人和法庭审理阶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既要防止精神病人自残、自伤,又要防止伤人事件。

针对精神病人家属强烈排斥强制医疗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并从国家支付医疗费、家属可随时探望、自行带病人回家存在安全隐患等角度配合开展疏导开导工作,及时打消家属的思想顾虑。

针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可能出现的闹事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防控,化解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适时启动被害人救助机制,适当提高救助金额,做好释法说理和法制宣传工作,争取精神病人家属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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