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异议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时间:2023-03-17 08:02:22 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异议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如果法院执行时排除在先承租人租赁权的,承租人可以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除了部分案外人的承租权受到侵害而提出异议之外,也存在个别被执行人为了干扰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伪造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后由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租赁事实时,应当从以下情形出发进行综合判断,同样,从举证角度出发,承租人也应尽量提供完备的证据以证明租赁事实的真实性:

1、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以承租的房产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并登记于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

2、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已为承租的房产交纳水、电、暖、燃气、物业等各项费用且至今仍在交纳的;

3、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的;

4、承租人在抵押、查封前便已在涉案房屋中生产、经营的;

5、其他承租人能举证证明自抵押、查封前至今始终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情形。

二、抵押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关系是怎样的?

如果不影响租赁权,不能提出异议。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出租人只要尽到告知义务,便不用承担抵押权实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反过来,只要承租人没有行使告知义务,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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