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各种合法经济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偶然所得等收入。
(三)接受赠与、继承、社会捐助的资金等收入。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其中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指失业保险期内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金等。
(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等。
(六)家庭财产出租的收入。
(七)家庭成员从事种养获得的纯收入,务临时工、散工的收入。
(八)股份分红的收入。
(九)其他应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上述各种收入即使被拖欠也应计入应得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丧葬费。
(四)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五)因工(公)负伤的护理费,职工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六)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捐助款物。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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