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明确,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明确,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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