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机构内受伤的教育机构需要负责任吗
时间:2023-04-01 19:22:36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教育机构内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孩子在学校里受伤了该怎么才能赔偿过来

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孩子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后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为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小孩在幼儿园受伤怎么赔偿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民法典监护人与学校责任的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监护人与学校责任的分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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