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评估师执业注册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的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因为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草案应当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
就三审会议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评估师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取消职业资格准入后,对可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依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对考试的组织、考试办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明确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制定。
3、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4、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二、完善评估师法律责任规定
原草案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对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够全面,还应当增加不得签署、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以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上述修改。
三、拟增加评估程序方面规定
新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增加评估程序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第四章章名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规定:
1、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
2、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的依据。
3、评估师应当分析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4、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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