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1、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2、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3、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4、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5、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无形资产评估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收集资料清单:
1、评估清查明细表,格式由事务所提供;
2、评估基准日前三至五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3、专利、商标证书复印件;
4、购入专利、商标的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
5、专利、商标、申报材料、缴纳年费发票复印件;
6、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研制报告,技术目的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技术检测、鉴定材料;
7、专利、专有技术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方面的资料、使用实施资料、历史收益情况;
8、技术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9、技术产品的经济分析及市场预测;
10、技术产品的行业及市场状况及主要竞争对手;
11、技术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12、转让无形资产时,受让无形资产方的技术、经济情况。
备查资料:
13、业务约定书;
14、向上级单位或股东会报告评估经济行为的申请;
15、上级单位或股东会同意评估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16、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18、设立、变更验资报告工商备案;
19、公司章程、协议工商备案;
20、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
21、与评估经济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22、企业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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