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公司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得以依循破产清算之法定程序,对债务进行追索。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需按如下顺位展开偿还工作:
1.首要便是补偿破产能应支付之员工薪资与相关开支,具体包括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以及理应纳入员工个人账户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偿性金额等;
2.次序为偿还破产能欠缴的社保费用及税务款项;
3.末尾则是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及清偿上述各序列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则应依据相应比例予以分配。
在此期间,债权人可经由破产管理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名项后,参与破产财产的分割过程。
倘若债权人认为自身债权未能获得充分的清偿,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向破产管理人表达异议,亦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