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及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虽然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在事故认定书生效后,民事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由于法院对勘验现场、事故认定并不是特别的专业,所以审理法院一般是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处理民事案件;刑事的问题,交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审判部门,会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大小,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决定了事故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的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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