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二)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三)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申请《婚育证明,应当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独生子女证、社会抚养费(或计划外生育费)收据、落实节育措施证明、配偶近期孕检证明等有关证件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丢失或严重损坏的,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证。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当地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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