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政府应予以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土地遭到恶意侵占,导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政府应予以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处 理 程 序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针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的,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的,诉前调解协议视为成立。诉前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内容履行。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不成,政府可介入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3个月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诉前调解协议即视为成立。诉前调解协议应明确内容并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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