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缓刑的服刑人中手机定位是司法行政机关(或社区矫正实施机)对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的技术监控措施与方式,作到随时学掌握其活动情况。
一、矫正法对社矫人员有什么限制
新矫正法对社会矫正人员的限制: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并给予警告的;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5、拟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缓刑转外地被拒绝了怎么办
缓刑转外地被拒绝后,犯罪分子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再次向社区矫正机构递交申请。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由确需改变居住地的,要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三、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怎么办
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如下:
1、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救人;
4、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5、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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