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列的示范文本,为深圳市住宅局1996年11月所制订的业主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其具有较完善的内容、较强的操作性。现将其介绍如下,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业主公约示例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业委会人员懂什么法律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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