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规则示例
时间:2023-06-24 11:41:24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所列的示范文本,为深圳市住宅局1996年11月所制订的业主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其具有较完善的内容、较强的操作性。现将其介绍如下,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业主公约示例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业委会人员懂什么法律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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