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均可认为开发商有欺诈嫌疑:首先,若开发商存在故意掩饰或未披露房屋真实状况,并将不具备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销售资格的房产出售;其次,即便明知自身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仍隐瞒实情进行销售;最后,房屋实际情况与其在宣传过程中所述显著不符。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