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明确规定,当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到欺骗性行为,商家必须要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来适当增加赔偿金额,而这个增加的赔偿金额应该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数额的两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例,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化销售阶段出现以下五种情况,那么他们的合同效力有可能会失效甚至被撤销、解除等后果:首先,如果出卖方故意隐瞒他们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其次,如果他们有意掩盖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办理过抵押手续的事实;再次,如果他们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产已经卖给了其他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相;此外,如果商品化销售合同签订以后,出卖方并没有向买方透露该房屋已经被另作他用抵押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最后,同样地,如果商品化销售合同签署完毕后,出卖方又将该套房产卖给了其他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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