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他人房屋合同是有可能有效的。擅自将他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该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合同怎么才有效如下:
1、卖方人非产权人,但持有房屋及产权人的所有合法证件并通过中介售房,可能还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购房人依然有审核授权委托书的义务,就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查实;
2、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已交订金是否能获得双倍返还,律师倾向于从缔约过失角度看待出卖人行为,或从立约定金性质处理该案,判决主要过错人即出卖人承担双倍返还之责,似更符合公平原则;
3、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必须及时挂失或备案。在无权处分发生时,出卖人的过错可能会影响到买受人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股票被盗卖盗买,究竟谁的责任?
在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交易时,由于密码泄露,券商交易系统缺陷等原因,会出现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情况。当受害人向券商追偿的,券商会以密码泄露等种种拒赔,认为受害人应该责任自担。但事实并非如此,有些时候股票被盗卖盗买了,券商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股票被盗卖盗买的原因不尽相关,从而导致责任承担人也会不同,因而股票被盗卖盗买了,应由谁担责,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偷盗者担责。
通过各种方式偷盗他人股票交易账号,进行盗卖盗买的,偷盗者无疑是最直接的责任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但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报警后未能及时抓捕到偷盗者,或被抓的偷盗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受害人无法直接向偷盗者直接追偿。因此,实际上受害人直接向偷盗者索偿往往都是无用功。
2、券商担责。
受害人的股票交易账号,都是券商提供的,其实际上掌握着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因此,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受害人的股票被盗卖盗买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客户的账号或密码泄密;
(2)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
(3)客户下单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交易系统缺乏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
3、投资者担责。
投资者作为账号的持有者,负有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的义务,要是日常生活中,或在交易时不谨慎,而导致账户和交易密码泄密的,应该对股票被盗卖盗买承担相应的责任。
倘若受害者与券商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只是因股票被盗卖盗买而惨遭损失,最终该由谁担责,是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才能确定的,否则“口说无凭”,即便起诉到法院往往都是败诉收场。要是您不清楚该怎样收集证据资料的,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协助处理,以便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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