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警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相应的责任按照不同程度情节来判定:
1、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谎报警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下:
1、实质性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作为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综上所述,谎报警情属于—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谎报警情进牢监
日前,稷山县公安局查破一起拨打110骚扰电话和谎报警情案,3名涉案成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8月1日至8月4日,稷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119报警服务台连续接到多次骚扰和谎报警情的电话,这些电话严重干扰了指挥中心的正常接处警工作。此事引起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经局领导安排部署,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和蔡村派出所民警协同作战、立案侦查,经过连续两天的艰苦调查,于8月4日上午11时30分,将涉案3名成员全部抓获。
经查,违法嫌疑人李某甲,男,16岁,稷山县蔡村初中学生;李某乙,19岁,稷山县蔡村乡郝壁村人;李某丙,男,16岁,稷山县蔡村东柏皇明初中学生。该3人自8月1日上午9时起至8月4日上午11时30分,先后狂拨110电话谎报警情500余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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