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否发放车补?
时间:2023-11-22 01:12:01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国有企业可以享受车补政策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国有企业人员可获得不同额度的车补。同时,鼓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并提供实物保障。但需严格规范管理,不能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国有企业可以享受车补政策。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司局级每人每月可获得1300元的补贴,处级每人每月可获得800元的补贴,而科级及以下人员则可获得500元的补贴。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哪些负责人可以参加车改并获得车补?

根据《关于车改后发放车补的通知》(浙税发〔2019〕68号),车改后,税务机关负责发放车补的部门包括: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二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四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五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六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七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八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二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四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五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六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七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八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九十九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一百稽查局。因此,以上负责人均可参加车改并获得车补。

国有企业可以享受车补政策。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同级别的人员可获得不同的补贴。鼓励相关人员参加车改,但需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发放部门包括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县税务局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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