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认为特殊情况。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支付应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的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4、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5、交通费支出的范围: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之间一般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承担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般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承担60%。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要哪些材料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4、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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