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有企业收购的公司,在被国有企业收购后是否成为国有企业,取决于被收购公司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设立和组织国有独资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如果本节没有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国家单独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得设立股东会,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得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合并、分立,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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