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岁男童疑被母亲男友杀害
10月12日上午,地点在湖南郴州北湖区的一个小区,一位年仅6岁的男童遭到母亲男友的残忍杀害,据事后孩子的叔叔彭先生称,在殡仪馆看到孩子的时候,孩子的身上有刀伤几十处,其中脖子上有刀伤十余处、脸上有刀伤七八处,并且死的时候眼睛也是睁着的,孩子奶奶看着孩子的惨状,悲痛欲绝地昏了过去。
据事发小区的其他居民称,当天晚上凌晨四点的时候,自己曾听到小孩凄厉的哭声,同时还掺杂着一对男女的吵架声。当时因为太晚了就没有上前询问,到了第二天才知道发生了命案。事后,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了追踪,并在周边发布了悬赏通告,相信等待嫌疑人的将是最严厉的刑罚。
孩子的叔叔称,这名孩子的父母早在今年4月份已经离婚了,孩子当时是判给了自己的哥哥,因为哥哥工作比较忙,平常孩子就跟着自己奶奶一起生活。事发当天本来孩子是在奶奶家的,但孩子的妈妈非要说十分想孩子,自己一个人希望孩子前去陪她,而孩子听了这话也表示很想妈妈,最后才在凌晨送了过去,并说好了12日早上把孩子接回,没想到已经遭到了噩耗。
二、杀害未成年会判死刑吗
需视情况而定,若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较重,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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