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是在没有合理的价格取得的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而适用除斥期间,在这一期限届满时,权利也随之消灭。
一、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规定,民法典中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遗失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遗失物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三、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
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遗失物品有被盗窃的情形的,那么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就会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如果是有入户盗窃的情形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不用考虑被盗窃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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