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之中,关于被捕之后被判处之刑期能否得到缩减,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的。
举例来说,假如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过程中,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譬如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向受害者进行赔偿以获取其谅解等等,那么在法官量刑之际,将会对此类因素给予充分的考量,从而给出相应的刑期缩短的处理决定。
此外,倘若在实际服刑期间,该罪犯能严格遵循监狱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示出明显的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的,则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依法予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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