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有哪些
时间:2023-03-21 10:12:59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二)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三)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四)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一、担保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二、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

(一)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二)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三)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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